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時間:2019-08-01
【政策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將《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和依據(jù)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招收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子女、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教育機構。妥善解決在京外籍人員子女入學問題,有利于優(yōu)化我市投資環(huán)境,促進對外開放,更好地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
根據(jù)原國家教委《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規(guī)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設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以下簡稱“下放通知”),教育部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行政許可權限下放至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對外開放工作,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滿足外籍人員子女在我市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9〕號)、《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在相關法律框架下,《辦法》主要明確了資質的申辦和審批的條件及程序,日常監(jiān)管的程序和內容以及市、區(qū)教委的職責劃分。具體內容包括總則、設立、組織與活動、監(jiān)督與管理、變更與終止、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共分為七章四十五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到第四條),闡述了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jù)、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定義、辦學原則以及市、區(qū)兩級政府教育部門的職能和責任分工。
第二章 設立(第五條到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申請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條件,籌設和正式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所需提供的材料,批準時限,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命名要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性質以及法人登記要求。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第十六條到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章程的要求、對其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要求、辦學地址的要求、中外教職工聘任的要求、招生對象、課程設置的要求以及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管理(第二十六條到第三十條),闡述了市區(qū)兩級教育部門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監(jiān)管措施,包括教材審查,課程、教材、招生簡章和廣告?zhèn)浒?,教職員工和學生名冊備案,財務審計情況備案,年報制度,學籍管理,督導等。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到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辦學場所變更以及學校名稱、層次變更的辦理方式;規(guī)定了在什么情況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應當終止,以及終止的辦理方式和清償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到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涉及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五條),說明了《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解釋權歸屬。
三、《辦法》頒布的意義
一是《辦法》的頒布有利于進一步優(yōu)化我市營商環(huán)境,為在京外籍人員子女提供更加多樣化的教育模式,把北京打造成國際一流營商環(huán)境高地營造良好的教育服務環(huán)境。
二是《辦法》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合法辦學提供了規(guī)范性依據(jù)。有利于進一步規(guī)范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12月27日